如何判断夫妻离婚子女的监护权,法律有哪些规定
子女监护权的判决标准:
1、对于子女的监护权,双方可以达成协议的,按照双方的协议履行;
2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法院一般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;
3、孩子两岁以下的孩子,一般和母亲一起生活;
4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八十四条
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
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
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
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离婚孩子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如下:
1、父母离婚后,父母仍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,双方仍对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;
2、监护权内容为,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;
3、其他规定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
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
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三十四条
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。
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,受法律保护。
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夫妻离婚子女监护权的判断标准是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。
一、两岁以下的子女,一般与母亲同住。但是,如果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,孩子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。
2、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,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。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更有利于争夺子女的监护权:
(1)绝育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;
(2)子女长期生活,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;
(3)没有其他子女,对方有其他子女;
(4)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,比对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。法律依据: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一条、第三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
1、对于子女的监护权,双方可以达成协议的,按照双方的协议履行;
2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法院一般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;
3、孩子两岁以下的孩子,一般和母亲一起生活;
4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八十四条
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
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
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
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离婚孩子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如下:
1、父母离婚后,父母仍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,双方仍对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;
2、监护权内容为,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;
3、其他规定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
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
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三十四条
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。
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,受法律保护。
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夫妻离婚子女监护权的判断标准是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。
一、两岁以下的子女,一般与母亲同住。但是,如果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,孩子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。
2、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,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。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更有利于争夺子女的监护权:
(1)绝育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;
(2)子女长期生活,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;
(3)没有其他子女,对方有其他子女;
(4)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,比对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。法律依据: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一条、第三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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